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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理 安全至上 兼顾需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09:14 汉网

  ——市“燃鞭安全管理协调小组”答记者问

  昨日,市“燃鞭安全管理协调小组”就贯彻实施《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问:《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连续施行了13年
,为什么要在今年对这个规定进行修改?

  答:今年1月21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正式施行,我市原来的《武汉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在管理体制、管理方式、执法主体以及处罚标准等方面与《条例》的规定有诸多不一致之处。因此,为保持一致,对原《规定》作相应的修订十分必要。

  问:为什么要解除原《规定》中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性规定?

  答:这里要特别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中对武汉市中心城区全年依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此前提下,解除了原《规定》对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性规定。在这次修改法规的过程中,市人大、市政府充分考虑到近年来部分市民要求在春节期间“解禁”的呼声,借鉴北京、重庆、南京等外地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相继改“禁”为“限”的立法经验,在新《规定》中明确春节期间可以有条件、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

  问:是不是新《规定》实施后,市民就可以随意放鞭了?

  答:不是的。首先,新《规定》中明确我市中心城区只允许在春节期间可以有条件、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还是禁止的;其次,新《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就中心城区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允许燃放的时间、地点和品种、规格。市政府正在起草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办法,待审定后正式向社会公布。所以,在这里要提醒广大市民,春节期间一定要按照市人大通过的新《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燃放烟花爆竹。

  问:春节期间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是否要经过许可?

  答:新《规定》在第七条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许可,不得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至于办理许可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市政府相关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问:新《规定》对烟花爆竹销售环节的管理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前面提到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二是规定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三是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品种和规格。为了使销售的烟花爆竹符合规定的品种和规格,确保安全,我市将对销售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并对零售网点实行统一配送,具体办法市政府将另行公布。

  问:为什么要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

  答:按照国务院《条例》的规定,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符合当地的产业规划,而我市并未将烟花爆竹的生产列入本市的产业规划。同时,为了巩固近几年清理整顿违法生产烟花爆竹小作坊的成果,本着安全管理、狠抓源头的原则,新《规定》第六条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活动,违者,将依法严肃处理。

  问:违反新《规定》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按照国务院《条例》,新《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第十条对原《规定》的执法主体作了调整,由原来的公安机关一家,调整为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相应的处罚职权。对违反规定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违法从事零售活动的,可以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对违法从事批发经营的,可以处2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并处吊销有关证照;对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可处5日至15日的拘留;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日至15日的拘留。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规的,对监护人处以罚款;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李亦中通讯员夏凯)

  防伪标识管理办法出台 中心城区远城区标识有别

  汉网消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陈爱平张伟)昨日,市安监局出台了《武汉市烟花爆竹防伪标识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必须持经营许可证方能销售烟花爆竹,所销售的烟花爆竹的内、外包装必须加贴本市烟花爆竹防伪标识,并由本市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销售前加贴。市供销合作社组建的烟花爆竹专营公司和各远城区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分别使用不同色彩、图案、文字的防伪标识,以示区别。

  市安监局强调,武汉市烟花爆竹防伪标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擅自制作,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零售网点设置有严规 中心城区划定“四大禁区”

  汉网消息(记者李亦中通讯员张伟)中心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如何设置?昨日,市安监局局长李上玉表示,零售网点要按照“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兼顾群众需求”的原则进行布点设置,并严格划定“四大禁区”。

  这“四大禁区”是:

  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和部位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党政军机关驻地和部队营区,消防等级低、居住密度高的街道、社区和实行封闭管理的居民小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商场、超市、仓库、货场,生态、环保要求高的地区,风景名胜区、重要城市景观区,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部位等;

  距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和仓库、货场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

  距其他禁止设置的地区和部位100米以内不得设置;

  主干道车、人流量大的地段和商业步行街以及商业门店密集、客流量大的地段两侧不得设置。

  此外,两个零售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600米;一般社区只能设1个零售点,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社区最多设两个零售点。

  据了解,零售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由各区安监局负责审批发放,报市安监局备案。不符合设置规划,达不到安全条件,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得审批。审批发放工作将在2007年元月31日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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