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爆炸抢钞案主犯被判死刑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0:13 金羊网-新快报 | |||||||||
2006年11月9日上午9点,震惊全国的“1.18”爆炸抢劫银行运钞车大案,主犯张显光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下午2点40分宣判张显光死刑。 2006年11月9日,以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提起公诉的沈阳“1·18”大案主犯张显光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0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经沈阳市检察院审理后认为:张显光目无国法,为劫取钱财,在银行储蓄所门前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两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5:00时对张显光案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抢劫罪判处张显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