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大病险享同城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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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1:27 京华时报 | |||||||||
据《南京日报》报道农民工在医疗保险方面将享受同城待遇。近日,《南京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得到正式批复,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凡是领取了《南京市民工就业服务证》的农民均可享受《办法》中的医疗保险待遇。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南京市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为所聘用、雇用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即使是个体工商户短期雇用的农民工也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标准为本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自缴费次月起,参保农民工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用于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另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应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按每人每月4元标准随同大病医疗保险费一同缴纳,用于建立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大病医疗互助费原则上由农民工个人承担。 《办法》规定,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等三种门诊大病和住院两部分。 《办法》规定,参保农民工看病所需费用,住院起付标准部分由个人全额自付,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500元、一级3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除了一小部分为个人自付外,其他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的比例支付。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办理大病医疗保险或临时中断缴费,农民工看病所需费用中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记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