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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利润效益 物业费不是越低越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1:43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孙殿喜

  本报讯最近,经常能够听到小区业主反映,物业公司已经按照业主的要求降低了物业费,可为什么服务也跟着打了折?记者采访发现,首先,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是有限的,有了物业不等于就可以消除小区内所有的问题。同时,目前哈市还没有统一的物业费服务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物业费越低越好,它应当遵照市场规律,费用与服务水平相一致才是
最公平、合理的。

  8日,记者对哈市道里区华丰江畔小区进行采访时发现,从2003年开始,该小区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用了三年的时间,先后更换了4家物业公司,才将物业费由每平方米1元钱降低到了0.6元。物业费虽然降了下来,但是由于该小区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有些问题甚至不是物业公司能够解决的。现负责该小区物业的哈电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华丰江畔的经理孙梅贵说,小区没有下水,只能用水泵将下水抽到别处处理,但这个问题并不是物业公司能够解决的。物业公司服务的范围是有限的,不是所有的问题都该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公司也不可能处理好小区所有的问题。

  南岗区一小区业主认为,交纳1元钱的物业费太高,便提出了降低物业费,经过多次谈判物业费降了,可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却越来越差。原本24小时巡逻的保安变成了白班制,垃圾清运也由过去的适时保洁变成了一天清理一次,楼道里经常有垃圾堆放,对此业主很是不满。

  哈市房产住宅局物业处的陈军科长表示,物业费不是越低越好。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规定,物业费包括的项目主要是服务成本、法定的税费、利润效益。就同一小区而言,其税费基本是固定的,约占物业费的5.5%;服务成本和利润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服务成本要根据服务的内容和形式决定。物业公司出售的商品就是服务,而服务本身不像其他有形商品那样看得见、摸得着,如果降低了物业费,物业公司只能通过降低物业服务或减少利润来找平,这就有可能影响到物业服务质量。当前物业管理行业不断发展变化,所以急需确立一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一致的收费原则,实现质价相符是一个总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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