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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 同罪同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1:50 今晚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记者田雨 胡锦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8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通报这一消息。他强调,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
级有影响”。

  姜兴长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他说,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也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还可以缓解监押场所及监管工作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但也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尤其是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姜兴长表示,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

  他强调,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适当适用非监禁刑,是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一定要依法进行,特别是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对于其他犯罪适用非监禁刑,也要注意量刑的平衡,注意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接受能力。“同时,还要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姜兴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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