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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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2:26 新闻晚报 | |||||||||
□赵明宇 晚报讯 据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期待许久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昨天终于在国家版权局网站上公布,价格正是此前公示的收费标准12元/包房/天。北京市版权局副局长王野霏表示,由于全国不同区域可在12元标准上适当下调,北京正在与其他城市商讨下调范围,确定后再正式收费。 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由于涉及卡拉OK经营场所
在大家的期待中,昨天下午国家版权局在其官方网站上终于公布了最终结果:“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但公告中指出,“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同时说明:“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 此前,很多经营者对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的收费资质表示质疑,在昨天国家版权局的公告中,对这一点也做了说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在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展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 为保障音像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已经委托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管理的权利,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行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