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类费用禁入的士定价成本 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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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2:2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本报讯近日,省物价部门转发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等六类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记者从采访中得知,出台该办法是因为各地都在执行自己的标准,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目前,该办法正在广泛地向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出租汽车驾驶员、
意见稿规定,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出租汽车定价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出租汽车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以及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 记者采访出租车公司得知,他们目前还不清楚如何表达自己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出租汽车企业员工的工资做出了规定,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同时根据企业营收标准对“业务招待费”做出了限额的规定。 (王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