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扁要放弃刑事豁免权 非个人能决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4:12 台海网 | |||||||||
台海网11月10日讯 陈水扁针对被列为机要费案潜在被告,曾表示愿意放弃“总统”的刑事豁免权以“尊重司法”。然而“宪法”有利于“总统”,纽约时报引述民进党国际事务部主任陈重信的话说,刑事豁免权属“总统府”所有,要放弃须经法律程序,非“总统”可单独决定。再者,机要费案被起诉的“第一夫人”吴淑珍受审时,陈水扁身为“总统”,也不能以证人身分出庭。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多位法学专家都指出,根据“宪法”,“总统”的刑事豁免权不属于“总统”个人,而由“总统府”享有,“总统”要不要放弃刑事豁免权,不是他可单凭个人意愿决定。照目前情势,只要陈水扁在位一天,就没有受审的“危险”,他也无法在吴淑珍受审的案件中作证。纽约时报引述陈重信说,陈水扁目前“是陈‘总统’而非陈先生”,是差别所在。 民进党“立委”萧美琴则表示,倘若陈水扁是以假发票核销机要费,则他犯了错,但不至于要为此下台,但如果是挪用公款中饱私囊,情节就严重得多。(千寻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