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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种污染高等商品将禁止在我国从事加工贸易业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0日16:2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11月10日消息(记者郎峰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公告,从2006年11月22日起,804种商品将禁止在我国从事加工贸易业务。至此,列入我国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已经有1145个税号商品,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总数的9.3%。

  根据公告,此次被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主要包括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以及部分加工层次低、污染高、资源能源消耗大的商品。其中,禁止进出口的商品224种,主要是
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矿泉水、煤炭、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另外,禁止进口的商品有77种,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虎骨、矿砂、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商品有503种,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泥土及石料、金属原材料等商品。

  公告指出,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

  商务部表示,今后,我国将进一步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将高耗能、高污染和大量消耗国内资源的商品逐步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不断优化加工贸易商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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