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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成本监审征求社会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1:07 新京报

  供水企业职工最高工资不得超过社会平均工资1.2倍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昨天,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发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国家发改委特意点明此次征求意见的重点在三个方面,一是如何合理确定供
水企业生产能力利用率,防止由于过度超前建设增加的成本由当期消费者负担?二是如何合理确定供水企业的人员数量?三是如何根据不同的供水规模、范围、密度及抄表到户等情况合理确定产销差率?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其中,制水成本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专家点评

  “消费者不应为企业未来投资埋单”

  清华大学水资源博士后安逢龙称《征求意见稿》有三个亮点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清华大学水资源博士后、北京浩大安博水资源开发公司总裁安逢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表明政府主管部门对资源定价更加公开、透明,这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对于《征求意见稿》,安博士认为有三个亮点。

  首先,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今后供水价格将按成本来确定,“这从根本上否定了政府补贴的这种定价方式。”安逢龙介绍,从目前我国水价现状来看,价格是严重偏离水资源价值的,特别是体现在作为资源性产品的水资源费上。

  其次,作为资源性行业,供水企业属于垄断企业,企业职工高收入和高福利一直是外界评论的热点,安逢龙认为,这是改革的方向,因为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些垄断企业的职工收入没有理由高出社会平均工资数倍以上。

  此外,对于《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当前消费者承担。”安逢龙评价该规定非常有必要,即消费者不应该为企业未来的投资埋单,比如,2004年北京市水价听证的主要理由,是为2010年输送到北京的南水北调筹集资金,“这是不太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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