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机构禁做肢体延长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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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2:04 舜网-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专电(记者 朱玉刘晓莉)卫生部日前就严格肢体延长术的临床应用和管理做出规定,开展肢体延长术的医疗机构每年开展骨科手术数量应不少于400例。 规定要求,肢体延长术必须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肢体延长术是一项骨科临床治疗技术,不属医疗美容项目,医疗美容机构不得开展此项技术。开展该项技术的医疗机构,应为具备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或骨科专科医院,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骨科”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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