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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医疗服务规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3:59 海峡都市报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日前联合发出规定,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在相关补偿配套措施未出台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属于政府定价药品,其零售价格为不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购进)价为基础,500元以下一律按15%加价率顺加作价,实际采购(购进)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最高零售价格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在25%加价率内作价。规定的加价率(额)为最高加价率
(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自行降低加价率(额)。(李进 张增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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