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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保险金无门女儿无奈状告生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3:59 海峡都市报

  N见习记者 吕蕴岚

  通讯员 王鸿玲

  本报讯 日前,刚满20岁的王芳收到福州仓山法院的一审胜诉判决书,法院判决父亲王振国应返还亡妻刘丽指定留给女儿的6万元保险金。短短2年多,王芳经历母亲去世、父亲
再娶、父亲取走属于自己的保险金等变故,不得不与亲生父亲打起官司。

  王芳出生于1986年6月,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直到母亲刘丽于2003年7月病故。刘丽生前曾投保了《平安永福终身保险》与《平安康泰终身保险》两份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女儿王芳。2004年4月,父亲王振国再婚,将女儿寄在台江的爷爷奶奶家住,自己与现任妻子住在购买不久的仓山区展进路某商品房内。在此期间,王芳考上仓山某中专院校,由父亲提供不多的生活费。

  2004年6月,王芳年满18岁,向保险公司要求支付保险金,共计6万元。这时她才知道,父亲王振国已经在一个月前以她的监护人身份领走这笔钱。“2004年4月爸爸再婚,5月他就领走这笔钱,6月我就年满18岁了,他都没有等我成年再来处理妈妈留给我的钱。那时,我的学费还没有着落,学校了解情况后出具缓交证明。我只能靠着这笔钱交学费啊。”王芳与父亲商量,归还母亲留给自己的保险金以完成学业,父亲以该笔款项已经买了房子为理由推托了。2005年12月,王芳无奈将父亲告上法庭。

  仓山法院法官见亲生父女对簿公堂,进行多次调解。调解无效,法院于今年9月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王振国承认自己领走亡妻留下的6万现金,并辩称,他现在无力归还女儿这笔钱。

  对此,仓山法院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一审判决,王振国应该在王芳成年后归还这笔6万元保险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执行。

  因为一份遗产,导致父女反目上法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深受伤害。目前,王振国还没有提出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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