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公布每间包房每天1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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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7:08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前天,国家版权局公告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使用费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9号)的有关规定,两个协会今年7月19日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国家版权局于8月21日至9月20日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于9月21日召开了由权利人、卡拉OK厅、娱乐业协会等
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目前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活动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推进。RJ07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