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补偿50万元?法院判按承诺书给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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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8:52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无论任何时候解聘王磊(化名),均无条件补偿其损失50万元。”这是王磊工作一年后,公司给他出的一份承诺书。工作第二年,双方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可合同签完没多久,公司就向王磊发出了解聘通知书。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补偿王磊50万元,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3月,王磊应聘到本市某贸易公司从事市场推广工作,年底销售额比上一年翻
贸易公司认为,该公司的承诺是对《聘用协议》的补充,其内容所述“任何时候”应在2005年签订的《聘用协议》履行期范围内。故双方在2006年签订《聘用合同》时,承诺随即终止。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贸易公司一次性补偿王磊50万元;贸易公司支付王磊2006年1月份计提奖金3000元。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承诺是贸易公司的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经做出即对贸易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贸易公司解除与王磊的劳动关系时生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