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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补偿50万元?法院判按承诺书给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8:52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无论任何时候解聘王磊(化名),均无条件补偿其损失50万元。”这是王磊工作一年后,公司给他出的一份承诺书。工作第二年,双方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可合同签完没多久,公司就向王磊发出了解聘通知书。一审法院判决贸易公司补偿王磊50万元,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4年3月,王磊应聘到本市某贸易公司从事市场推广工作,年底销售额比上一年翻
了4番。2005年,他与该贸易公司签订《聘用协议》。随后,贸易公司还签了一份“任何时候解聘王磊,均无条件补偿其损失50万元”的承诺书。2006年1月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谁料,《聘用合同》刚签完一个多月,贸易公司就向王磊发出了解聘通知。王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贸易公司按承诺支付赔偿金50万元,并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收入损失、2006年1月份奖金等8万余元。

  贸易公司认为,该公司的承诺是对《聘用协议》的补充,其内容所述“任何时候”应在2005年签订的《聘用协议》履行期范围内。故双方在2006年签订《聘用合同》时,承诺随即终止。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贸易公司一次性补偿王磊50万元;贸易公司支付王磊2006年1月份计提奖金3000元。贸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承诺是贸易公司的附生效条件的单方民事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一经做出即对贸易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即贸易公司解除与王磊的劳动关系时生效。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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