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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要求公司换法人于法无据法院一审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08:52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李国惠】三股东“弹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起诉要求其交接管理权并接受离任审计。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仍为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驳回。

  三原告诉称,1992年,他们和另一股东共同出资组建了某修船厂,被告宋某是修船厂的船长,其任职期间未经四方股东决议通过就更换原法定代表人,私自管理和经营船厂,
给该船厂造成经济损失,致使资产流失,对于上述行为,船厂的四个股东(三原告和另一股东)于2006年2月27日通过协议,决定免去宋某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直至今日,宋某拒不与三原告办理交接手续,故起诉要求宋某与原告方指定人员办理修船厂管理权交接手续,依法接受离任审计。

  被告宋某的委托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徐爱民表示,宋某作为修船厂的法定代表人既符合法律,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修船厂的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依然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此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三原告以出资人身份出具修船厂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书,但其决议内容没有向企业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企业变更登记。通过修船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被告宋某仍是修船厂合法有效的法定代表人,其仍然有权对修船厂进行经营管理等工作,故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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