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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环保实行“十四不准”严重违规者将被撤职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1日12:28 黑龙江日报

  本报首席记者 于鸿斌

  本报讯1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日前,哈市环保局制订了《哈尔滨市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违令行为处理暂行规定》,规范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强化对违法违纪违令行为的责任追究。

  据了解,《暂行规定》明确提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严禁有十四种行为,分别是:违反建设项目审批规定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降低环评等级、越权审批或违反程序审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进行“三同时”验收;违反行政许可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环境保护许可证;违反排污费征收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违反限期治理有关规定,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不及时提出限期治理、限期整改决定建议;违反行政处罚规定,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违反环境污染报告规定,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擅自改变监测点位进行监测,或者伪造、虚报监测数据;违反规定,接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违反规定,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务,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该管不管,该查不查,该报不报,该测不测,该收不收,该罚不罚,该责令整改不责令整改,该公开不公开的行为。

  此外,违反国家环保总局“六项禁令”,乱收费、乱罚款,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和违反哈市政府“七条禁令”,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刁难勒卡、暗箱操作、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擅离职守,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理。

  据悉,《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对有上述行为的环保系统的工作人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情节将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低年终考核评定等次、扣发年终一次性奖金、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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