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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残仲裁期间病逝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2:39 深圳商报

  交通事故致残仲裁期间病逝

  三代人诉讼终获23万赔偿金

  【本报讯】2003年8月15日,30多岁的袁文(化名)受聘于香港某电子公司设在龙岗区的一间电子厂。进厂后电子厂未与他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手
续。2004年1月15日,袁文下班驾驶摩托车回住处,被一辆违章行驶的人货车撞成重伤。

  2004年7月至12月,袁文因肝癌和在交通事故中导致的右股骨头骨折等病情,四次到广州接受治疗。当年9月23日,袁文与肇事司机达成调解协议,按九级伤残标准赔付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等共91773.8元。因所在的电子厂不承认袁文是工伤事故,他在9月分别向深圳市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对他作出了九级伤残结论。

  2005年5月15日,袁文因病去世。12月23日,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电子厂支付给袁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27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1224元等款项。

  接到裁决后,袁文的父母、妻子和儿子,以及电子厂均对该仲裁表示不服,分别起诉至龙岗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袁文与电子厂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袁文因交通事故受伤已经法定程序确认为工伤,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日前做出判决:电子厂、香港电子公司向袁文的亲属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1224元等项合计人民币23.6754万元。电子厂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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