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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布斯富豪周益明涉嫌诈骗受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5:00 每日新报

  据《检察日报》报道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亿元的大案,经过10月31日至11月3日连续4天的公开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和周益明一同受审的还有明伦集团财务经理刘文中、明星电力副董事长赖学军、明伦集团财务总监史云、明星电力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峰、明星电力财务总监赵丽萍等人。

  “空手套白狼” 3.8亿元收购控股权

  周益明是浙江省慈溪市人。2002年12月31日组建明伦集团,2003年3月收购明星电力28%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入主上市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当时年仅29岁。去年,31岁的周益明以9.8亿元身价跻身《福布斯》中国内地富豪榜,名列第207位,是当时深圳最年轻的上榜富豪。

  明星电力是四川省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获得此信息,周益明立即着手成立深圳市明伦集团,并与遂宁接洽,但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为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临时组建的明伦集团在尚未完成工商注册时就与遂宁市政府进行洽谈。同时,他还采取了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收购方案和虚假资产报告等一系列手段来达到收购的目的。

  法律明文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然而,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3.8亿元则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

  经过一番运作,周益明先后从三家银行共贷款4.22亿元,其中3.8亿元用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得知周益明贷款的目的是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三家银行均提出完成收购后要将明星电力股权质押在银行的贷款条件。得到周益明的承诺后,某银行高管还为周益明出谋划策,巧妙地规避监管,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周益明如愿收购了明星电力。

  是否诈骗5.5亿元?控辩双方辩论激烈

  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后,周益明以大股东身份成为明星电力的董事长,从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间,他通过指使明伦集团高管刘文中、史云及其派到明星电力公司任高管的赖学军、赵丽萍、王峰等人,将明星电力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的名义,疯狂拆借资金转入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这些公司实际上都是周益明的私人企业,且大多数是空壳公司,在全国大约有10多家。经查,通过上述手段,周益明等人共非法占有明星电力公司资金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

  去年11月13日,周益明被遂宁警方在北京某酒店抓获,同年12月以后,明伦集团原6名高管相继被遂宁市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31日至11月3日,遂宁市中级法院连续4天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

  庭审当中,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认为: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明星电力公司巨额资金,被告人周益明属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文中、赖学军、史云、赵丽萍、王峰属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则认为:明伦集团以大股东身份入主明星电力,周益明担任明星电力董事长,存在违规拆借挪用巨额资金行为,但不属于合同诈骗。

  庭审进行了4天,到11月3日晚7点多钟才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诈骗行为,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法院不仅最高可判处他无期徒刑,而且其全部财产都有被没收的可能。”参加庭审的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

  将加大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力度

  据遂宁市公安机关透露,去年12月底正式逮捕周益明的理由是“涉嫌挪用资金罪”,但公安机关很快就按合同诈骗来进行侦查。办案人员介绍说,周益明取得明星电力控股权,大肆侵吞上市公司资金,是建立在采用一系列欺诈手段基础上的。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实施诈骗的过程,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合同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由此,该案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第一例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的问题高管案件。从周益明在明星电力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他的掏空手法并无创新之处。实际上,上市公司近年来暴露出来的大股东违法犯罪手法,主要就表现为虚假注资、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但套取上市公司资金是这些行为的最终目的。以往司法机关起诉和判决时,也是按不同罪行分别进行制裁。

  有学者认为,较低的犯罪成本,引得资本玩家“前赴后继”地掏空上市公司。一旦将最高可判无期徒刑的“合同诈骗罪”引入明星电力案的审理,将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悬起一把“达摩克利斯剑”,从而极大地改变当前对资本市场犯罪打击不力的现状。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大股东一系列行为割裂对待,仅以虚报注册资本罪、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分别定罪量刑,而忽略了其行为从整体上看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不仅在量刑上会大大降低打击力度,也无法从根本上保护国有资产和广大股民的利益。因此,在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下,对待类似案件应该有新的思维,加大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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