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令被告承担诱发疾病损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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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5:0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妇女刘某被豆浆房辞退后,去找老板要工资,结果与老板发生争执。老板娘闻讯赶到,拍了刘某肩膀一下,后刘某心脏不适,并到医院治疗。老板娘是否应对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呢?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妇女刘某2006年受雇于被告王某经营的豆浆房做洗碗工,同年5月被辞退。2006年6
原告刘某诉称,经诊断其为心肌缺血、昏厥等,由于二被告给其造成极大伤害,故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表示,由于员工反映原告常将店内食品往家里带,故将其辞退。事发当天,原告到店内领取工资时,因话不投机,双方发生争吵。其间,原告对被告进行谩骂,被员工劝至大厅。王某表示,原告之行为给其造成很大损失,故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王某的妻子说,王某所述属实,当时她从外面回来,看到办公室一片混乱,就到大厅内问原告怎么回事,并轻轻拍了原告肩膀一下,结果被民警给劝开了,双方未发生殴打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告和被告遇事不冷静,仅因细故便发生冲突,致使矛盾扩大化,原告和被告今后均应吸取教训。原告和被告王某只是发生争吵,而原告称被告王某殴打、谩骂过她,但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此纠纷中,王某的妻子拍了原告肩膀一下,诱使原告心脏不适并就医,对原告因此所花费用,被告王某应承担。 最终,法院一审判令王某之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30余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