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馆内故意殴打他人致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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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5:00 每日新报 | |||||||||
新报讯 【记者 宫伟 通讯员 程智】 被告人与被害人原本素不相识,被告人由于和朋友在饭馆就餐期间见被害人可怜,便为其购买了食品,后因对被害人言语不满,又使用酒瓶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多处受伤,后被害人被发现死在家中。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依法审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其提起公诉,被害人亲属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同时判令其承担医药费、丧葬费等共2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高军(化名)与朋友王大海、徐云龙(化名)来到本市河北区某饭馆单间吃饭饮酒时,被告人高军见被害人李大力(化名)一人手持空碗在大厅内,高见其可怜就把其叫到单间内,为其购买了一碗拉面,后被告人因对被害人言语不满,便使用酒瓶对其进行殴打。公安人员接报案后,将高军带回派出所进行讯问,被害人则被亲属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被害人颅脑外伤,头皮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建议其住院治疗,但被害人被送回家中,并于次日死亡,高军随后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军与被害人李大力原本素不相识,高军出于同情为被害人购买食品却因对被害人言语不满,故意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但被害人未及时有效治疗,对病情加重也有一定影响,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