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弗”受害者欲在沪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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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8:27 海峡都市报 | |||||||||
N新京报 本报讯“欣弗”事件的受害者及家属准备起诉。代理人北京李文律师事务所陈永飞律师9日透露,已接受10人委托进入诉前准备阶段,证据收集完毕后很可能在上海起诉。 代理律师:
上海华源应列入被告 陈永飞说,由于卫生部门、药监部门等都认为应该向企业主张索赔,因此,受害者家属希望通过行政部门调解获得赔偿的希望已经不能实现,为此诉讼已经成为最后的获赔途径。 陈永飞说,关键是谁是被告。根据法律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被列为被告。他和受害者家属将重点放在追究生产者安徽华源的责任上。但陈永飞认为,安徽华源不是惟一被告,中国华源集团、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也应被追究。“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明确标在药品包装上,因此将其列为被告已无争议”。 陈永飞称,药品包装瓶盖上印有中国华源集团商标,将其列为被告符合法律规定。 诉讼倾向在沪立案 另外一个问题是在哪儿立案。由于案件受害人涉及黑龙江、内蒙古、陕西等多个省市区,如按照“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则,立案将十分分散,不利于受害者维权。另外一个问题是,分散起诉涉及不同地区人均生活标准不统一问题,索赔金额和法院判决数额将差距甚大。 由于中国华源集团、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均在上海,陈永飞律师倾向于在上海起诉。陈永飞说,目前已接到10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口头委托代为起诉,书面委托手续将在近日完成。“虽已进入诉前准备阶段,但不排除在任何阶段和解的可能”。 安徽华源 被指“拖延时间” 10日,作为安徽华源善后赔偿代理方,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洪奇出示了一份《“欣弗”事件善后工作律师声明》。 声明中列出患者应提供的书面材料:证明患者使用了有质量问题的“欣弗”药品,用药过程中符合“处方药”使用规定;证明“欣弗”对患者产生了损害后果,包括“不良反应”或“后遗症”;证明患者各项请求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病情复杂或需继续治疗的,应证明患者受到的损害与问题“欣弗”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责任比例。 李洪奇称,如果受害者不能履行以上举证责任,就不能得到赔偿。在10月26日,他代表厂方起草了一份报告呈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希望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对欣弗事件受害者进行鉴定和责任比例认定。 对于厂方需要成立联合专家委员会的建议,卫生部立法专家组成员、《中国卫生法制》杂志副主编卓小勤教授认为,目前这批劣质欣弗已经害死了这么多无辜生命,厂家应该积极有诚意地来进行善后工作,否则就有拖延时间的嫌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