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使用费:12元/包房/天国家版权局公告收费标准,目前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试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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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9:19 东方网-文汇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1日电国家版权局日前公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上报的《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基本标准为12元/包房/天(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但根据全国不同区域以及同一地域卡拉OK经营的不同规模和水平,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适当下调。 公告称,在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程序之前,筹备组不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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