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给优抚对象“加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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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09:20 千华网 | |||||||||
千山晚报消息 记者10日从鞍山市民政局获悉,鞍山将上调全市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上调后补发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将在本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依照省有关文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进行上调。调整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以及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据悉,此次将一至十级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都进行了上调,如:一级残疾军人中因战残疾的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1200元上调为14560元;因公残疾的由原来的每年10800元上调为14040元;因病残疾的由原来的10440元上调为13570元。烈属抚恤金标准,城镇的烈属由原来的每年4200元上调为4980元,农村的烈属则由原来的每年2640元上调为3120元。 同时,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了240元。调整后,抗日时期的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原来每年的3360元上调为3600元;解放时期的老复员军人由原来每年的2760元上调为3000元;建国后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则由原来每年的2640元调整为2880元。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可按照相关规定适当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此外,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统一上调为每人每年1248元;入朝民兵民工和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也按照省相关规定,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入朝民兵民工每人每年提高168元,特别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遗属每人每年提高120元。 记者 李丹 实习生 邵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