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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人如何打官司(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0:19 法制早报

  编者按

  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被告在法庭受 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但是,由于人们在金钱和财富方面的不平等,穷人显得明显不利。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保证 穷人在法庭上受到公正平等的审判呢?美国最高法院1963年对吉迪恩诉温赖特案(Gideonv. Wainwri ght,1963)的
判决,或许会引起人们的深思。

  在很多案例中,被告人倾诉的权利,如果不包括律师代为倾诉的权利,那么这个权利就没有多大意义。

  ——舒赫兰大法官(GeorgeSutherland,1922-1938任职)

  □本报特约撰稿人 陈 伟

  美国是典型的法治社会,法律被视为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高准则。可是,这种法治社会至少有两个不招人爱 的特点:一是律师和法官多得不计其数;二是法律诉讼的费用高得不可思议。在享有完善的法治带来的安定和秩序的同时,美 国人也饱受多如牛毛、难以承受的诉讼之累。

  据统计,2亿7千多万人口的美国社会,平均每年至少有1200万起诉讼官司,而打官司自然要求助于律师的专业 技能和知识。在美国的司法体系中,法院审判一向采取抗辩式的审判制度,即双方律师在法官和陪审团面前,唇枪舌剑,抗辩 盘诘,直至案情真相大白,或接近真相大白。如果没有律师相助,普通人打赢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按美国人的说法,律师 一方面可以根据法律,主持公道,澄清是非,解决纠纷;一方面也能够钻法律的空子,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制造麻烦。所以 ,美国社会永远都需要数量众多的律师帮助人们打官司。

  美国人口只占全球总人口5%,但全世界70%的执业律师都在美国。由于律师成群结队,饥如蝗虫,再加上司法程 序复杂繁琐,法律法规浩若烟海,成文法与案例法相互引证,难似天书,致使法律诉讼的费用极为昂贵。1995年,加州政 府跟O.J.辛普森的“梦幻律师队”过招儿,一年多下来花了纳税人800多万美元,最后还是没能把辛普森定罪,银子全 打水漂儿了。在很多美国人的心目中,律师有时就是不拿刀子也敢抢银行的江洋大盗。

  这样一来,人们自然会有一个疑问:在通常需要破费巨额金钱才能买到程序公正和平等法律保护的法治社会里,如果 一个贫穷被告人,而不是辛普森那样的“大腕”惹上了刑事官司该怎么办呢?

  信不信由你,如今在美国,昂贵的刑事律师费用已与穷人没有太大关系。根据美国最高法院的判例,穷人因刑事犯罪 打官司时,是用不着自己掏腰包请律师辩护的。贫穷被告一旦犯了事儿,惹上了刑事官司的麻烦,只需在法院填写一张专门的 表格,证明自己家境贫寒,那点儿微薄的收入仅供糊口,根本雇不起律师就行了。一旦对薄公堂,自有法庭委派的辩护律师免 费伺候。这种仿佛是“天上掉馅儿饼”的好事,与一位狱中案犯上书联邦最高法院,为自己喊冤叫屈的著名案例有直接关系。

  正当程序,是否包括律师权

  根据1791年批准的美国宪法第6条修正案,刑事被告在法庭受审时,有权请律师为其辩护。可是,谁都知道,虽 然金钱不是万能的,但请律师出庭辩护,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此后100多年来,此款宪法修正案,实际上只保护了有钱 人的人权。

  这种不公正情况,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得到初步改善。193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著名的鲍威尔诉阿拉巴马州 (Powellv.Alabama,1932)案规定,各州法院应免费为被控死罪的穷苦被告人提供辩护律师。

  鲍威尔案固然是一个很大的历史性进步,但也有人开玩笑说,这不是鼓励穷人犯死罪吗,穷小子必须有种把事儿犯到 以死刑起诉的份儿上,才够资格享受一回免费律师服务的待遇。针对种种指责,1938年,最高法院在约翰逊诉泽伯斯特(J ohnsonv.Zerbst,1938)案中,对宪法第6条修正案中关于律师权的条款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宽泛解释。最 高法院裁定,在各级联邦法院中,无论被告人被指控的是死罪或是其它刑事罪行,法庭都必须免费为贫穷被告提供律师。

  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对约翰逊案做出的裁决,只适用于各级联邦法院,对各州法院则毫无约束力。其主要原因是,宪 法第6条修正案是著名的《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中的一项,而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最初解释,《权利法案 》只对联邦政府具有约束力,但不适用于各州政府。制宪先贤当年制定《权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严格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 。在当时的历史和法律环境下,人们最担忧的是联邦政府权力过大,而非13个州政府各自为政,各行其是。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在美国宪政史上,联邦政府在众目睽睽之下基本上循规蹈矩,反倒是各州和地方政府经常侵犯公 众权利。可是,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有着50部各具特色的州宪法和50部不尽相同的刑法。美国的司法体系也是一 种双轨制,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依照分权和制衡的原则,管理各州公民个人权利和日常活动的权力属于州政府。 一般而言,联邦政府无权干预各州在这些领域的法律和司法程序。

  约翰逊案裁决的适用性虽然有限,但在此裁决的影响下,1942年,一位名叫贝茨(SmithBetts)的案 犯大胆上诉,在贝茨诉布拉迪案(Bettsv. Brady,1942)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了新的挑战。贝茨是马里 兰州一家农场的失业工人,因涉嫌抢劫被捕。在马州法院受审时,他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并要求法院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 但遭到法官拒绝,理由是此案并未涉及死罪。由于没钱请律师,贝茨只好自充律师,自我辩护,但因缺乏法律知识和庭辩经验 ,他无法在法庭上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清白无辜,结果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贝茨不服判决,写了一份请求联邦最高法院颁发 调卷令(WritofCertiorari)的申诉书,希望最高法院大法官出面干预,保护州法院系统贫穷被告人的联邦 宪法权利。

  贝茨诉布兰迪案在最高法院引起了很大争议。在美国历史上,针对州和地方政府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侵犯远比联邦政府 为甚的严重问题,尤其是针对南北战争后保障黑人宪法权利的迫切必要,1868年国会和各州批准通过了宪法第14修正案 。它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制订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 生命、自由或财产;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不能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的法律保护。可是,《权利法案》是否应属于“正当法律 程序”中的一部分?各州公民的哪些个人权利应纳入联邦政府保护范围?对于这些重要的问题,由于内战后南方错综复杂的政 治和历史环境,第14修正案未予明确说明。

  支持贝茨上诉的法官们认为,各州公民的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州法院拒绝向非死刑罪嫌犯提 供免费律师的做法,违反了宪法第6修正案;而第6修正案关于被告律师权的规定,应成为第14修正案关于各州应遵循的“ 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反对派则认为,向非死刑罪嫌犯提供律师,将会导致各州纳税人负担过重,第14修正案关 于“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包含州法院应向贫穷被告免费提供律师的含义。最后,反对派占了上风,最高法 院以6比3三票之差驳回了贝茨的上诉。

  此后,直到1963年,联邦最高法院才在吉迪恩案的判决中裁定,律师权是每一位美国公民不可缺少的宪法权利, 各州法院应为被控刑事重罪的贫穷被告免费提供辩护律师,才改变了这一状况。

  班门弄斧,穷汉自充律师

  克拉伦斯·吉迪恩(ClarenceE.Gideon)是美国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的一个白人穷汉,只有初中文 化水平(美国实行中小学12年制义务教育,吉迪恩的学历为8年级)。1961年,他因涉嫌闯入一家

台球厅兼小型旅店行 窃而被捕,被控从台球厅内的酒吧中窃取了十几瓶罐装饮料、啤酒和葡萄酒,以及从自动售货机中盗窃了总额为65美元的硬 币。

  1961年6月,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吉迪恩案,主审法官是麦克拉瑞(RobertL.McCrary,Jr. )。开庭前,法官按常例询问原告和被告是否已做好出庭准备。吉迪恩回答说,本人一贫如洗,无钱请律师,所以毫无准备。 接着,吉迪恩顺水推舟,要求法官为他提供一位免费律师。麦克凯瑞法官回答说,根据佛罗里达州的刑事诉讼法,州法院只为 那些被控死罪的穷人提供律师,由于目前控方对被告的指控离死罪远了去了,所以法庭不能向他提供免费律师。

  吉迪恩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偶尔也翻翻报纸,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著名判例略有所闻。于是,他鼓起勇气对法官 说:联邦最高法院已有规定,像我这种类型的被告人,有权得到免费律师的帮助。麦克拉瑞法官一时给问愣住了,他原打算解 释一下联邦法院与州法院是两回事,联邦最高法院1938年对约翰逊案的判决不适用于州法院之类的普法常识,但转念一想 ,觉得吉迪恩只是个不懂装懂的主儿,对这号儿法盲继续解释下去恐怕也是对牛弹琴,白费口舌。于是,麦克拉瑞法官干脆就 没搭理吉迪恩的质问,他在法庭记录上草草写下了吉迪恩提出的问题,然后将法槌重重敲下,宣布审判正式开始。

  吉迪恩见法官对自己的问题不屑一顾,知道自己是在班门弄斧,心里凉了半截,只好在审判过程中鼓起勇气为自己做 无罪辩护。代表州政府起诉吉迪恩的是助理检察官哈里斯(WilliamE.Harris),此公有法律博士(J.D. )头衔。相比之下,斗胆自充律师的吉迪恩只是个初中生,没受过任何法律专业教育和律师训练,对刑事审判的程序和规矩一 脑门子浆糊,对法官和检察官嘴里蹦出的一连串法律术语更是晕头转向,再加上过度紧张,吉迪恩在法庭上手足无措,拙口钝 舌,词不达意,根本就不是哈里斯的对手。

  更不利的是,陪审团完全站在控方一边,丝毫不同情小民吉迪恩。这实际上与吉迪恩本人缺乏法律知识有直接的关系 。陪审团是英美法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审判制度,法院审理案件的一个关键性程序就是挑选陪审团。一般在审判之初,由法官 和控辩双方律师一起从当地居民的名单中随机挑选出6名或12名陪审员,由这些陪审员全程听完整个案件控辩双方的全部陈 述和辩护,然后,陪审团举行闭门会议,对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表决。如果一致裁决有罪,即由法官依法量刑判决。如果一致裁 决无罪,被告则可当庭释放。但是,陪审团的裁决必须是一致的决定,如果有一人意见相左,即成为流审(mistrial ),案件必须重新开庭审理。

  正因如此,控辩双方律师对挑选陪审员都极为重视。哈里斯检察官费尽心机挑选出的陪审员,或是一些其家庭成员或 朋友为犯罪受害者,或是有亲属和朋友在执法部门工作,或是对贫困犯罪嫌犯有偏见的候选人,他们自然很容易支持控方的指 控。依照佛罗里达州法律,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控辩双方对另一方提名的陪审员,各有20次否决权,而且不需讲出任何 理由。可是,吉迪恩压根儿就不知道自己居然拥有如此重要的权利,因此,他稀里糊涂地照单全收了检察官提出的陪审团名单 。结果,官司尚未开始,吉迪恩就先输了一半,处于绝对劣势地位。

  哈里斯检察官向法庭提供的主要证人,是一位名叫库克(HenryCook)的游手好闲之徒。根据警方纪录,警 察发现台球厅被盗后,曾向当时正在附近“闲逛”的库克了解情况。库克报告说,案发当天早晨5点30分,台球厅的窗户已 被人砸破,他透过窗户看见吉迪恩在台球厅里;吉迪恩出来时,手里拿着一瓶葡萄酒,随后,吉迪恩到附近的电话亭打了个电 话;不一会儿,一辆

出租车开来接走了吉迪恩。库克在法庭作证时,向陪审团重复了这一套证词。

  面对这一对自己极为不利的证词,自扮律师角色的吉迪恩一上来就问:库克先生,你是否曾有犯罪前科?吉迪恩能向 控方证人提出这个问题,说明他还不是个法盲。在美国的刑事审判程序中,法律允许律师出庭时,采用揭露对方证人品行不端 的办法来反证其证词靠不住,进而彻底否定对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看来,麦克凯瑞法官低估了吉迪恩的法律水平。

  听到问话,库克大吃一惊,他强作镇静,含含糊糊地回答说,本人没有前科。吉迪恩也就没有刨根问底,继续追问。 实际上,吉迪恩即使继续追问下去也是白搭,由于交不起保释金,吉迪恩被捕后一直被关押在拘留中心待审,无法利用交保后 在狱外待审的机会打探控方证人的真实身份,也无钱聘请律师或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证人的背景,他的问话只是虚张声势而已 。

  接下来,当轮到由吉迪恩对库克的证词进行交叉盘问时,由于缺乏逻辑性和盘问技巧,吉迪恩提出的问题颠三倒四, 杂乱无章,没有一个问到点子上,结果失去了一次为自己洗清冤屈的良机。虽然吉迪恩也请来8位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这些人 中,有的文化太低,脑袋瓜迷糊,讲不出个子丑寅卯;有的罗哩罗嗦,结结巴巴,只澄清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小事,没有一个人 的证词起到为吉迪恩洗脱罪名的作用。另外,吉迪恩有因盗窃罪入狱的前科,使他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最后,陪审团判决吉 迪恩有罪,麦克拉瑞法官对刺儿头吉迪恩判处量刑范围内最重的刑罚——5年监禁。(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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