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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 贪官量刑为重中之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0:26 法制早报

  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最高法部署刑事审判六大任务

  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明确指出:“刑事审判制度只有不断改革完善,才能不断 提高司法能力,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从6个方面作出部署:

  ——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一审、二审和死刑核准程序,严格执行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 的规定。

  ——研究制定刑事证据规则,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标准、举证责任等问题,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加大对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力度,促进当事人和解,努力实现轻罪刑事案件一审终了。

  ——改革和完善审判指导制度和法律统一适用机制,制定死刑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探索建立案例指 导制度。

  ——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更好地体现审判委员会作为审判组织的特征。

  ——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制度,在总结少年法庭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 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的审判组织机构。

  凡是可杀可不杀的

  一律不杀

  肖扬指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 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肖扬说,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 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 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 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肖扬特别指出。

  死刑复核为特别救济渠道

  非代行或减轻一、二审责任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肖扬说,“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 责任意识,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 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肖扬指出,要进一步提高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的质量,切实把基础工作做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旨在充分发挥死刑案件在一、二审程序之外的特别救济渠道的作用,彻底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的弊 端,但这绝不是代行或者减轻一、二审法院的责任,而是对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办理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研究国家救助制度

  肖扬强调,人民法院要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做好被害人的安抚 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

  他还指出,要认真研究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解决刑事被害人的生活困难问题。

  对贪污贿赂犯量刑

  不能因贫富职级有别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制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统一 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规范缓刑、免刑的适用,重点解决少数案件量刑失衡的问题,确保裁判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

  他强调,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不能“贫富有区别,职级有影响”。

  姜兴长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正确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他说,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 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 刑事政策,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提高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也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减少社会对立面,还可 以缓解监押场所及监管工作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这是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姜兴长表示,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依法适用非监禁刑进行了一些探索,积累了经验。如对罪行较轻 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适当多适用缓、管、免,采取社区矫正的做法,充分利用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改 造;对一些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轻罪案件,依法适用非监禁刑,促使当事人和解等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 会效果。

  “但也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尤其是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正 确适用非监禁刑。”姜兴长表示,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 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

  他强调,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适当适用非监禁刑,是刑事政策的体现,但一定要依法进行,特别是 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对于其他犯罪适用 非监禁刑,也要注意量刑的平衡,注意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接受能力。

  “同时,还要加大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物的追缴力度,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责任,保证财产刑的执行和赃款赃 物的追缴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姜兴长说。

  (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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