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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行政法学生涯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0:35 法制早报

  □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我原来打算在写完美国行政法后,写一本比较行政法,最后写一本中国行政法,但是1995年一次意外事故,使这 个打算落空。1995年我跌倒一次脑部出血,经过医院抢救,总算是保全性命,但是自此以后,智能完全衰退,刚说的话就 忘记了,过去的事,完全忘记,甚至连亲人的名字都记不起来,至于写一本书更不可能。

  如果没有生病,我原来对比较行政法编写体制打算是:第一篇绪论。第二篇行政组织。第三篇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 其中将谈到为何大陆行政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利弊所在、现今趋势。第四篇是行政监督和控制,这篇的内容最多,分量最大 。最后一篇是国家消亡。我所说的国家消亡不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消亡。马克思认为国家是阶级压迫的工具,经过无产阶级专 政以后,阶级消灭国家也会消灭,并且研究了巴黎公社的经验。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经过列宁修改,变成俄国版的无 产阶级专政。在列宁版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之下,国家只会加强不会消亡。我所说的国家消亡,是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由于 科学技术发展,整个地球会变成一个地球村,国家没有存在的可能,国家消亡以后,不会再有比较行政法。

  这个编排体制是按照中国人的法律思维习惯设定的,内容力求简单明了,和外国人所写的他们国家的行政法和比较行 政法的编写体制都不相同。我在编写英国行政法、法国行政法和美国行政法时,都曾咨询过英国行政法专家、法国行政法专家 和美国行政法专家的意见,而且大都面谈过,他们的建议我都没有采纳。因为不符合中国人的法律思维方式,在中国人的法律 思维中,必须先有行政组织才有行政行为,有了行政行为之后才有行政监督和行政控制,所以中国人编写行政法的体制是绪论 之后就是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和行政控制。实际上外国人编写他们国家的行政法的体制也是按照他们国家的行政法 的情况决定的。例如法国人编写法国行政法的体制是在绪论之后,接着就是行政法诉讼,这是因为法国行政法的存在是由于行 政法院的存在,行政法的重要原则都由行政诉讼的判例而来,所以把行政诉讼摆在首要地位。这样的编写体制,我们当然不能 采取。

  按照原来的安排,如果能够继续写,我会寻找一笔资助到外国(美国或法国)编写,回来整理,把外国法律中的技术 名词改成更适合汉语习惯的表达方式,然后出版。

  我写比较行政法只谈英国、法国和美国,为何不谈德国呢?德国在大陆法系中当然重要,但因为我不懂德文,所以无 法编写德国行政法。虽然我在法文和英文中可以找到一些资料,但是我不可能用它。因为这是第二手资料,我一向习惯,无论 编写什么东西,只用第一手资料不用第二手资料。

  法国行政法存在时间较早,逐渐发展,达到今天的形式,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家都曾发生影响,可以作为大陆行政法系 代表。

  尽管我的比较行政法只是腹稿,将来正式编写时内容可能完全不同,不应发表,但是我的朋友和学生希望我把想法也 写出来,以便他们学习。我最初犹豫,因为这是一个初稿,有待修改,即使已经写了四章,这四章也是初稿还要修改,最后我 同意了。因为我已接近向人世谢幕阶段,把想法写出来,也让我留个脚印。

  我为什么把中国行政法的写作摆在最后呢?因为我想利用对外国行政法写作的经验对当前中国和行政密切的重大问题 ,例如,违宪审查、审判独立等,提出意见。此外对我已经发表过的外国行政法著作的修订是当然任务,不是新的任务。生命 有涯,事业无涯,这是喜剧,也是悲剧。

  (注:王名扬教授的《比较行政法》(未竟稿)已经于10月由北大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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