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可计入水价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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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1:12 半岛都市报 | |||||||||
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均可计入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营业费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企业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七项“不合理费用”不能计入水价成本。这七类费用包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范围却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行政主管部门上交的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和明显超出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据《京华时报》《北京晨报》综合整理编辑:李辉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