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管理人员工资可计城市水价定价成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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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2日14:31 深圳晚报 | |||||||||
据京华时报报道10日,国家发改委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均可计入成本。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三部分构成。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
《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和业务招待费进行了限定。企业的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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