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套计价房屋缩水开发商被判不担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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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1:45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据新华社福州11月12日专电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了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交房办证时业主才发现房屋面积竟“缩水”超过11平方米。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业主要求开发商偿还面积差价款的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房屋是“按套计价”,约定的面积仅具有参考作用,开发商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3年8月,陈先生与福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买卖的商品房建筑面积
陈先生依约支付房款后,发现房屋面积为180.17平方米,比约定面积少了11.23平方米。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法院指出,根据建设部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尽管合同注明了房屋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但并没有对该面积确认和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写在合同上的面积数据仅具有参考作用,不能作为计价依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