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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县市农民工将享市民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6:35 长江商报

  本报讯 (记者 刘渐飞) 今后,农民工可享受“市民待遇”。近日,省劳动保障厅、发改委等7部门发文,决定在潜江、石首、宜都、大冶、应城、宜城、汉川、京山等八县市开展统筹城乡就业试点。2008年年底试点结束后,湖北省将全面推广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

  在八个试点地区,以户口为由限制招工将被视为违规。凡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
相对稳定职业的农民工,均可在城镇落户。农民工将全面纳入工伤、医疗、失业保险。农村被征地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据介绍,推出此项政策的主要意图是:通过引导和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尊重和保护农民工在城镇就业的自由、平等和尊严,促进试点地区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充分就业。

  建立城乡平等就业制度

  1.打破农民工进城就业壁垒。清除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彻底废除各种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取消一切针对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同时,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农村被征地劳动者和国有农场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政策扶持范围。

  2.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统计制度。将在城镇就业或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以及外出经商的本地户籍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统计范围,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农村被征地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

  3.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都要与录用的劳动者依法订立并规范履行劳动合同。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

  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

  1.将农民工全面纳入工伤保险。将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面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多途径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关待遇;推进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凡是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1年以上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代为扣缴个人应缴部分;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2.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城镇居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在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由当地政府在本行政区内为被征地农民调剂必要的生产用地,确保其基本生活口粮,并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工可落户城镇

  1.取消农业、非农业户口,统称“湖北居民户口”。试点期间,按照基本准入条件,允许下列类别人员在城镇落户:一是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相对稳定职业或合法生活来源的农村人员;二是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当地落户标准的农村劳动者及直系亲属;三是在当地有突出贡献且获得县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农民工;四是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和高技能人才;五是在城镇有遗产继承、能保障生活需要或有赡养义务的农村劳动者。办理户口只限收工本费。同时,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

  2.农民工子女与城里娃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将困难农民工家庭子女纳入政府助学范围内。

  3.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把稳定就业农民工的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加大政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户建设力度,将农民工纳入享受范围。

  “承认农民工地位是时代的进步”

  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教授冯桂林认为:农民工在城乡就业上与市民待遇相同,在户籍、社保、子女教育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此项政策正式承认了农民工在城里早就应该具有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形成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是中国政治历史上重要的转变,标志着时代的进步。

  本报记者陈晨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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