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判决“有罪”才可特赦扁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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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7:05 台海网 | |||||||||
台海网11月13日讯 台湾前“国策顾问”高志明日前呼吁陈水扁自动请辞,但他也希望即使扁夫妇被判有罪,接任的吕秀莲也一定要特赦两人。近年台湾特赦案例并不多见,但影响深远,最著名的要属李登辉七十九年就任第八任“总统”时,特赦美丽岛事件受刑人吕秀莲、林义雄、施明德等人。 此外,陈水扁2000年上任后,当年十二月十日国际人权日的特赦也有指标意义,因
大赦和特赦差别,主要在于大赦是针对某一罪刑,“国家”不予追诉或继续执行刑法,但“总统”行使大赦必须经“行政院会”通过和“立院”议决;特赦程序较为简单,由“总统”令“行政院”转令“法务部”审议,但效力仅止于某特定已受罪刑宣告的罪犯。 值得注意的是,特赦仅免除特定人的罪刑,却无法免除刑事追诉程序,意即若陈水扁接受高志明“自动请辞、含冤下台”建议,也无法直接因为特赦与弊案切割,因为特赦只是赦免“刑之执行”或将罪刑宣告无效,也就是陈水扁要经过刑事追诉程序,且法院判决“有罪”,才可以获得特赦。大赦虽可将罪、刑与刑事追诉完全免除,但大赦对象是针对“不特定人”,也就是如果扁或珍真被判刑,执政者无法针对两人大赦。(千寻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