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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废止33件不能适应发展要求规章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08:24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1月12日讯 (记者 陈煜儒) 记者日前从交通部获悉,为推动交通立法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交通部通过了《关于废止33件交通规章的决定》、《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据介绍,对交通规章进行定期清理,及时废止内容陈旧、不适用的规章,是提高立法质量、保证交通立法科学化的重要途径,也是交通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五”期间
,交通部两次集中清理并废止了交通规章247件。最近,交通部再次组织对现有的交通规章进行清理,对33件不能适应交通发展要求的规章予以集中废止。

  另据了解,为进一步规范交通立法行为,建立健全交通立法工作机制,交通部对1992年制定施行的《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对交通立法工作的立项、起草、审核、公布以及备案、解释、废止等各个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并着重强化了立法责任制、“开门立法”机制和总工程师介入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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