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班保洁工被醉拳打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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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2:36 新闻晚报 | |||||||||
□焦晓虹 通讯员李鸿光 晚报讯 受保洁公司委派,江苏籍农民工蔡某来沪,在上海某中心医院从事保洁工作,不料突遭一醉汉酒后闹事被殴昏迷。近日,静安法院判决,由普净保洁公司给付蔡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2万余元。 2002年年中,蔡某被招聘进保洁公司,担任派驻某区中心医院的保洁工,月收入为750元。2003年1月5日,蔡某上班时,适逢一病人家属醉酒闹事,蔡某上前劝阻遭到醉汉的殴
几个月后,蔡某感觉不适症状愈加严重,先后到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存在锥体半脱位或颈椎异常可能。在解决无望的情况下,蔡某两次采取过激行为,住进保洁公司办公室逼迫领导解决。2005年3月,蔡某以肇事者醉汉和保洁公司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后蔡某与肇事者醉汉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蔡某也撤回了对保洁公司的诉讼。 2005年5月30日,蔡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认定蔡某遭醉汉殴打属于工伤,但伤情未达因工致残等级程度。11月,蔡某以此申请仲裁,被认为超过法定期限而不予受理。蔡某又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在工作场所身体无故遭受伤害,作为用工单位理应承担法律责任,要求承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3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一次性支付后遗症补偿3万元。 法庭上保洁公司则称,蔡某被殴后公司即安排他住院治疗,并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用。蔡某出院后,继续工作至同年3月15日,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已于2003年3月15日结束。蔡某的工伤鉴定,已经超过了规定时间,表示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蔡某与保洁公司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是在工作期间受伤,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门鉴定为证。鉴于此,保洁公司在蔡某发生事故后,未尽义务为蔡某作工伤申报和认定,致使蔡某在事故后两年多,才得到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对此保洁公司则负有过错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