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温度要写进地方法规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3:36 今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贤 实习生刘超)本市已制定《天津市城市供用热条例(草案)》,目前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按照该条例,供热期内,安装采暖设施未与阳台打通的居室温度标准为18℃(±2℃),安装采暖设施且未与阳台打通的客厅、厨房、卫生间和安装采暖设施的阳台温度标准为16℃(±2℃)。 条例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