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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采暖费 要付违约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3:36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李贤 实习生刘超)按照城市供用热规定,用热户逾期未交纳采暖费,供热单位可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热费总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对拒不交费的用热户,供热单位可以采取停热措施。

  用热户应履行交费义务,在市供热办规定的日期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采暖费。用热户发生变更时,新用热户应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未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
手续的,由新用热户承担责任。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要求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按期交纳供热费。用热户需要暂时停止和恢复供热的,应在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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