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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一宗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3日17:06 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海运提单被快递公司邮寄中丢失,货运代理认为责任非已,拒绝采取担保补救措施导致货物灭失。托运人将其告上法庭。2006年11月9日,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货运代理赔偿托运人货物损失111050港元。

  2005年4月,香港康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亿)委托东莞市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货运)联系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运输一批录音带至尼日利亚。
东莞货运通过深圳市太网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太网)向马士基公司订舱。2005年4月19日,货物在盐田港装船后,承运人签发了以香港康亿为托运人的正本提单给深圳太网。深圳太网将提单快递给东莞货运,在寄送中提单丢失。

  5月21日,货物运抵科托努港。为了让收货人不凭提单提取货物,香港康亿、东莞货运、深圳太网协商按承运人要求向其先支付222100港元的保证金,由三方各负担三分之一。保证金由承运人确认放货正确后退回。由于东莞货运不同意支付,货物因不能提取被海关查扣,最终灭失。2006年7月21日,香港康亿将东莞货运告到广州海事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货物损失111050.42港元。

  2006年8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上,东莞货运认为,提单是深圳太网在邮寄过程中丢失的,自已作为货运代理人对此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提单丢失的赔偿责任。而且,香港康亿作为提单托运人可以直接与实际承运人联系,避免损失的发生,但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致使货物灭失。原告的行为导致了损失扩大,应对损失负责。

  法院认为,被告对于提单的丢失没有实际过错,但作为货运代理人有义务向原告交付提单。被告转委托深圳太网订舱,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提单丢失后,被告没有提供交货保证金避免损失扩大,应对货物灭失承担责任,赔偿原告因此产生的损失。2006年11月9日,法院依法判决东莞货运赔偿香港康亿111050港元。

  法官指出,服务行业在服务过程中遇到意外情况,各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保证收货人尽快提取货物,维持服务对像的利益。东莞货运(虽然在履行判决后可以找深圳太网索赔损失,但是它)的正确做法是:向船公司提供担保以提取货物,然后依法要求深圳太网承担担保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损失和费用。可是他们却过分计较具体责任,导致自已受重大损失。

  康亿公司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胡后波)

  (广州海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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