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放宽外来人员养老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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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0:14 新京报 | |||||||||
缴够15年社保即可在深养老,部分苛刻条款将取消 本报讯非深户员工在深养老条件将放宽,记者昨天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规定》即将出台,其中“退休前5年须在深连续缴费”等条款将取消,今后凡符合在深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非深户员工均可在深养老。
深圳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杜斌介绍,从2002年以来,该市就规定非本市户籍员工想在深圳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了要在深缴纳社会保险实际累计年限满15年外,还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但在具体实施中,不少劳务工认为这样的要求太苛刻。 杜斌透露,此次规定取消了非深户员工必须在退休前5年连续在深缴纳社保费的规定。他说:“这就意味着在深圳企业工作的所有员工,包括非深户籍的农民工在内,在深圳不同企业或者同一个企业,只要在深圳缴费满15年,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深圳商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