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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无原值凭证 按1%或1.5%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0:37 东南快报

  昨日起,福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开始施行,对“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二手房的情况”,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或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悉,5年内转让的二手房,分两种情况征个税。一种是房子如果没有增值,就按照市场中的申报价或者指导价的最高上限执行。即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非
普通住宅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另一种是如果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的二手房交易,存在交易增值的,还是按照原来规定执行,即“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而哪些二手房交易可免税呢?《通知》详细规定,“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按规定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现住房是满5年或者超过5年,但是他有2套或者2套以上房子,不管是普通住宅或者非普通住宅,都不能减免个税。

  业内认为该规定的要点在于堵住“申报价低于原值”时的税收漏洞。“考虑到目前市场上存在通过低申报来偷税,新规使这部分的税收漏洞得到填补。”国广一叶点房网总经理李冬斌说。

  李冬斌认为,此次调整涉及几乎所有的二手房交易,冲击很大。“昨天开始,我们必须特别对客户进行提醒,需要重新核算交易成本。”李述说了新政执行第一天房产中介需要做的事情。

记者 王有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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