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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戾为祥:大调解促社会和谐安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1:15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吴艳霞

  切实保障民安,化解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要注重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矛盾的发生,想问题、办事情要统筹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避免因决策失误和工作不当引发或激化矛盾。注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办法解决问题,加快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
体”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以解决问题为着眼点,不断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高度关注社会生活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提高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摘自《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而团结奋斗》

  ■代表说调解———

  法院全力调解适宜案件

  刘瑞川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白克明同志代表第六届省委所作的工作报告指出,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大“三位一体”大调解的力度,人民法院在构建和谐河北中担负着重要任务。

  目前,我省各级法院都在秉承这样的原则:对依法能够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全力进行调解。只要不是法律明文禁止调解的,就应当调解。即:除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确认等不能调解的民事案件以及依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外,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行政赔偿案件都应当调解。对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对执行案件积极促进执行和解。

  发挥义务民调员的作用

  林秀贞代表(枣强县南臣赞村农民):我是村里的义务民调员。有一家婆媳不和,媳妇不孝顺婆婆,常常骂得特别难听,我就天天往这家跑去说那媳妇。我一去,她就知道我要干什么。我跟她讲:“一辈传一辈,不学自个儿会,你现在不孝顺婆婆,将来你儿子也跟你干架。”她听得哑口无言,后来,就逐渐对婆婆好了。如今,我们村没有不孝顺老人的。

  司法调解让矛盾消弭在基层

  王三合代表(雄县米家务乡司法所所长):我们在乡、村健全了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乡,跟法院的司法调解和乡政府的行政调解结合到一起,效果特别好。今年以来,没有一起群众上访。

  今年以来,由石家庄市首倡的“三位一体”大调解在全国遍地开花。目前,我省已建立起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完整体系。调解,成为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首选。其间,尤其凸显的是司法领域内的调解,不但调解的理念已经渗透到审判的各个层面,而且还在法律限度内做出种种突破,动作之大,令人瞩目。

  ■妙手调解生“和谐”

  保定某县,一对怨偶到法院离婚,法官发现他们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便做出离婚判决。不料,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女方到男方家拿自己的东西时,一怒之下,竟一把火烧了对方的房子。简单的民事纠纷迅速升级成刑事案件。

  同样的离婚案,易县西陵法庭庭长、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樊德生(本报曾报道)则采取了不同的方式。他花了三天的时间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直到他们想通了,调解离婚。分手时,剑拔弩张的双方居然把手握到了一起。

  7年来,樊德生所在法庭管辖的小范围内,出现了“调解结案率达到90%以上,执结率近100%”的奇迹,不但破解了全国法院共同面临的“执行难”,而且,实现群众涉法案件“零”上访。

  “司法调解”的尝试,不仅消化了基层的很多矛盾,还给受到质疑的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声誉。樊德生庭长以他20年的成功调解经验告诉记者,“法官付出了几倍的努力和汗水,得到的,是一方百姓的和平以及法官个人生活的安宁。没有人怀疑我拿了黑钱,我收获的是百姓的尊重和称赞。”

  与此同时,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也被充分调动起来。

  南大地村在易县西陵法庭辖区内,村里有十多个民族,村民多是外迁来的,缺少乡情基础,矛盾多发,民调组织就发挥着主要的调和剂作用。民调主任刘振京调解着一起起打架的、离婚的、争土地的纠纷,百姓有事,都会来找他,他实在解决不了的时候,西陵法庭的樊德生会从法律上给他帮助。就这样,矛盾的萌芽消化在村里,大的矛盾在法庭解决,再加上当地政府的支持,让这个矛盾多发地达到了比较理想的和谐状态。

  ■“调解”成法律界年度热词

  自今年4月我省全面启动“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之后,“调解”迅速成为本年度最热词汇之一。

  上个月,记者走访了我省8个设区市,发现在司法部门,调解理念已经被广泛认同,调解结案则成司法活动首选方式,“案结事了”成为司法活动所追求的最高境界。

  承德市兴隆县法院对案件调解率实施目标管理,规定民事案件的调解率不得低于80%,商事、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率不得低于75%;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推出了调解工作排行榜,定期把法官的案件调解率张榜公布;邢台中院总结出“调解十三法”在全市推广;衡水中院领导们则多次到基层检查调解工作的落实情况;廊坊市法院设立“温馨调解室”,发动陪审员,建立促进调解工作的软、硬件环境……

  据统计,今年1—9月份,我省民商事案件一审收案数同比下降1.4个百分点,调解率55.2%,比去年同期提高2.3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一个个像樊德生那样的优秀民间法官被“挖掘”出来。衡水市枣强城关法庭女庭长孔宪群,朴实得像个农村妇女,但做起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却像是一个号脉奇准的老中医,能把乱得像团麻的纠纷理得清清楚楚。

  ■调解渗入刑事和行政审判领域

  不久前,一起省内迄今索赔数额最大的国家行政赔偿案件在省法院审理,某公司与一个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家行政赔偿案件涉案金额2亿多元,原告请求国家行政赔偿7000余万元。在这起案件中,省法院主管院领导亲任审判长,反复跟被告的上级机关沟通、协调,最终使这起国家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结案。

  另外一起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主动赔偿,与受害人达成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法官在量刑时将其考虑进去,被告人受到宽大处理。

  而在以前,行政审判、刑事审判等方面,基本上都是不进行调解的。而今,“调解”则突破了很多原来的禁锢,出现在国家赔偿、执行、申诉等各个领域,在省法院制定的一份重要文件《关于参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可见到许多的突破点。

  这份文件称,要扩大司法调解的适用范围,“不仅要一如既往强调传统民事案件的调解,还强调对于能调解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法律不允许调解的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仍可以通过沟通、协调,尽量用‘和谐’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也就是说,要做到‘全方位’的调解。”

  目前,“调解优先”已成为一项原则,贯穿在整个审判领域,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所有的案子,都要进行调解,“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成为每一名法官的行为准则。

  ■“三位一体”构建大调解格局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人民调解领域,今年以来,我省共发展跨地区新型的调解组织1762个,使全省新型调解组织总数达到6436个,人民调解网络进一步健全。今年1—9月份,全省共成功化解各类矛盾纠纷6万余件,成功率为98.1%。

  省综治办提供的数字说,今年1—9月份,全省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0万多件,调处成功率达到98.6%,法院民商案件调解率为55.2%,提高2.3个百分点,省信访局受理来信来访数量同比下降4.7%。今年上半年,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500余件,经行政机关调解解决纠纷后,案件终止审结的达200余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

  资料

  “三位一体”石市首创

  2004年以来,石家庄市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构建起“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格局。2005年上半年,全市成功调解矛盾纠纷5万余起,各类刑事案件同比下降19%,治安案件、涉法信访案件、行政复议案件、群体性事件同比分别下降19%、43%、58.5%、25%。

  石家庄市构建“三位一体”调解工作格局的主要思路是:在全社会提供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将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延伸至民事诉讼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和行政调解的全过程,把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行政机关受理群众信访案件注重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审理时“能调尽调”;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种调解方式,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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