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计息“不算31日”被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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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1:25 重庆晚报 | |||||||||
据新华社电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原告段先生发现工商银行“通知存款”业务,在利息计算方法上“不算31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少支付自己利息100余元,并拒绝返还,段先生遂将工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 据悉,“通知存款”业务是一种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的定期存款服务项目。存款下限是人民币5万元,提前通知天数有1天和7天两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公告,利息在支取日时按照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利随本清。段先生称,他办理了该业务后,发现在存款日经过“大月”的31日时,当天就被忽略不计。他曾多次找到银行,要求按照公告说明的规则进行更正,但是均没有结果。 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