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童工获赔12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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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1:52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济南11月13日讯德州一企业不但非法雇用不满16周岁的童工,还对因公伤残的童工拒不赔偿。日前,德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受伤童工依法获得各项赔偿金总计122182.86元。 2003年2月19日,不满16周岁的高静到金诚服装公司从事烫衬画点工作,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3月10日,她用左手往粘合机续衬时,被烫伤左手。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
高静受伤后,累计住院62天,花去医疗费15606.41元。住院期间,服装公司曾给付医疗费10000元。出院时,经医院诊断高静的伤情至少仍需3次手术,约需费用5万元。后来服装公司拒付医疗费用,高静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服装公司赔偿损失29万多元。金诚服装公司则主张,高静的烫伤属违章操作造成的,不应属于工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金诚服装公司违法使用童工,高静在该公司受伤致残,服装公司应赔偿其医疗费、因非法使用童工应给予的一次性赔偿金等费用。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金诚服装公司赔偿高静各项费用共计73944.41元。一审判决后,高静和金诚服装公司都不服,均向德州中院提出上诉。 德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金诚服装公司雇用高静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故应当给予高静相应的赔偿。其所述高静对于事故的发生自身负有过错的主张,不能成立。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的各项补助金、赔偿金按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不妥,而应按事故发生的上年度即2002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故作出上述判决。 记 者 高 园 通讯员 郑春笋 徐特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