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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气象台诉佳诚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昨开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1:57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记者 吴艳霞

  ◎新闻提示

  昨日,天气预报诉讼系列案中最受关注的知识产权诉讼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中,河北省气象台以佳诚公司侵犯自己气象科技成果权、统一发布权和收益处
分权为由,向佳诚公司索赔420多万元的经济赔偿。与此同时,佳诚公司提出反诉,指责省气象台侵犯了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和对气象信息的传播权。气象预报是否属于科技成果、气象台是否对气象信息享有所有权等问题成为法庭审理焦点。

  这起案件由于涉及到公众最关心的气象信息所有权、天气预报传播市场的企业运作等方面问题,吸引了多家媒体到庭旁听。昨日法庭对两个案子合并开庭审理,双方进行激烈辩论,庭审进行了一天的时间。法庭最后宣布将择日宣判。

  1. 省气象台:佳诚公司剽窃天气预报

  省气象台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根据气象法规定,省气象台是省内惟一具备发布河北省“公共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资格的单位,但是,自2005年以来,他们发现佳诚公司使用河北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提供的“01259”接入号,以收费短信息的方式,非法向河北省内各地的移动用户发布天气预报,省气象局对此进行了查处。

  省气象台认为,“公共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是气象台大量气象科技人员,通过艰辛的劳动和各种气象知识的长期积累,凝结着气象科技人员的智慧并借助于各种科技手段所创造的高科技产品和智力劳动成果,是气象科技成果。而佳诚公司在未经气象台许可,更没有其他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为招揽和笼络用户,采取剽窃或转抄气象台所发布的天气预报的手段,向其用户发布天气预报。

  省气象台举出《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指责佳诚公司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气象科技成果权”、“统一发布权”和“收益处分权”。

  基于此,省气象台提出421.3993万元的索赔数额。

  2. 佳诚公司:省气象台不享有天气预报所有权

  庭审中,佳诚公司提出,他们通过移动手机网短信传播的均是某个城市气象预报,而不是河北省公众气象预报。

  佳诚代理人提出,在我国,天气预报至少存在三级发布主体:中央、省和市气象台,对于某个城市的天气预报,三级发布主体均有权发布。因此,他们不同意河北省气象台所谓的发布惟一性的论述。

  由此,佳诚公司提出,自己没有使用河北省气象台发布的城市天气预报,而鉴于气象发布主体的多样性,佳诚公司完全有获得气象信息的其他途径。

  另外,佳诚公司反驳天气预报是科技成果的说法。他们认为,天气预报是一种公共信息,法律并未给天气预报定性为科技成果,更没有规定它的所有权人。他们认为,“省气象台主张自己是省内全部城市天气预报的所有权人缺乏依据。”

  3. 佳诚公司反诉:气象台违反不正当竞争法

  佳诚公司对省气象台的诉讼提起反诉,要求法庭确认气象台侵犯了自己的公平竞争权,并确认自己享有对气象信息的传播权。

  佳诚公司提出,几年前,他们曾经与省专业气象台签有合作协议,使用的信息是河北气象台提供的,后来,为了达到河北气象部门垄断气象信息经营的目的,河北气象台停止向佳诚公司提供气象信息,佳诚公司只好利用网络上发布的公众气象信息继续向用户提供服务。

  佳诚公司提出,尽管目前自称省内惟一一家由河北省气象台提供气象信息的河北省某服务中心属于事业单位,没有经营资质,没有取得公众气象信息的收费许可证,但是,在利益驱动下,气象台只向该服务中心提供气象信息,而拒绝向包括自己在内的其他有合法资质的气象服务经营者提供信息,这种行为导致消费者只能使用省气象台指定的经营者的手机气象服务,排斥了其他经营者的竞争,实现对手机气象服务的垄断。

  4. 省气象台:享有授权谁使用天气预报的自主权

  省气象台激烈驳斥佳诚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之诉。省气象台代理人认为,首先,公平竞争权和传播权不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权利。此外,代理人又反驳说,“河北省某服务中心”与省气象台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说法有误。

  省气象台同时指责佳诚公司向用户发布和传播自制的天气预报、进行营利活动,是国家气象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省气象台代理人提出,“省气象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授权谁使用天气预报、与谁进行合作,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不侵害任何人的公平竞争权。”

  省气象台认为,佳诚公司传播天气预报的权利是应建立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与气象台有关于传播天气预报的“合作协议”的前提下进行的,而如今佳诚与气象台没有合作关系,所要求的“传播权”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双方核心观点碰撞

  ■天气预报是否科技成果

  省气象台:在《气象法》、《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三个法律法规中,明确了省气象台对气象信息有科技成果权、统一发布权和收益处分权。

  佳诚公司:科技成果要转化成权利,需要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鉴定证书和登记证书,所谓媒体使用天气预报必须要跟省气象台签订协议,是与上位法冲突的。同时,国家气象局出台的有关气象科技成果的规章和操作规程,规定天气预报不属于科技成果。

  ■佳诚传播天气预报是否侵权

  省气象台:佳诚公司在河北省内利用移动网络平台给移动用户发布11个地市的天气预报,却没有和河北省气象台签订刊播协议,没有使用省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的气象信息,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非法发布和非法传播行为侵犯省气象台的上述三种权利。

  佳诚公司:我们所传播的天气预报行为是否违法,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而我们现在进行的是侵权之诉。按照你们诉求,你们必须列明你们的什么权利被侵犯了!既然说我们没有使用你们的天气预报信息,还存在什么侵权?

  ■省气象台是否为惟一合法发布主体

  省气象台:我们不知道佳诚公司传播的天气预报是从哪里抄来的,省气象台是河北省辖区内惟一合法的天气预报的发布者。

  佳诚公司:国家、省、市三级气象台都有权发布天气预报。天气预报信息来源有多元性,并且没有进行区域的分割。

  ■省气象台是否不正当竞争

  佳诚公司:省气象台在传播气象信息中,由于逐利目的,吞并其他运营商,排斥了其他市场主体。统一发布气象信息本来是公权利,但省气象台把这个权利私有化了。

  省气象台:我们没有排除其他市场主体,你们向省气象台提出过签订协议的要求吗?如果没有,怎能说明省气象台排他呢?我们不是不允许你们以营利为目的传播,而是要你们在合法的框架内传播。一要有资格,二要跟省气象台签订刊播协议,三要使用气象台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

  ■公众气象信息是否应收费?

  佳诚公司:气象信息是公益性的事业,属于公共品,不应被某个单位当作私权利收入囊中,气象台不是企业,不应体现企业的逐利性。发布和提供气象信息,是气象台的职责,也是法律赋予媒体的职责。国家政策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不应加以限制。法律明文规定,气象台提供的专业气象服务可以收费,但对于公众气象信息不得收费。

  省气象台:法律规定,气象台首先要确保无偿提供气象信息,进行公益性服务,但也赋予了气象台开展有偿服务的权利。佳诚公司随便抄来天气预报赚钱,难道有什么公益性?!这个领域是有规矩的!有偿服务需要签订协议。佳诚公司非法传播天气预报,就构成对我们合法权利的侵害,佳诚公司的非法所得就是我们的损失,所以我们提出421万多元的赔偿。◎新闻回放

  自3月31日开始,本报以《天气预报是谁的天气预报》等为题,连续报道了石家庄市一家网络运营商—————石家庄佳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佳诚公司)与全省11地市气象局之间的“气象行政官司”,这家运营商由于传播天气预报未经气象部门允许,遭遇到11个地市气象行政处罚,引发了河北各地市关于天气预报的连锁行政诉讼。如何界定气象信息的传播和使用权利、气象部门是否涉嫌对气象信息垄断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以及全国媒体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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