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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3:08 京华时报

  新 闻

  管理人员工资计入水价成本

  国家发改委11月10日在其网站对《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城市供水价格成本的组成内容,规定企业的人均工资最高不能超
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同时,业务招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差旅费计入成本。(详见本报11月11日02版)

  直 评

  水价成本不是无底的筐

  尽管这个《征求意见稿》对计入成本的人员工资进行了限定,即供水企业的人均工资最高不能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但是,对于一个供水企业应该配备多少人员才不至造成浪费,则只能交由企业自行决定,这个成本控制中的重要问题没有提及。看来,这一对供水企业成本进行限制的规定,线条还是比较粗的。

  至于所谓业务招待费,是不是该列入成本开支,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个规定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业务招待费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5%。,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不超过该部分的3%。”,有了这样的规定,业务招待费就可能名正言顺地进入水价成本核算之中,至于业务招待是不是必需的,则不必过问了,这似乎也不太合适。

  更为重要的是,像供水这样的垄断企业,原本就缺乏通过降低成本下调产品价格的内在动力,同时,既然成本的提高能够通过价格上涨得到消化,而成本的提高又能给部分人带来好处,企业成本的非必要提高恐怕在所难免。或许正因为如此,一些地方包括供水在内的垄断企业普遍存在冗员过多、设备采购价格畸高等现象,这无疑会造成产品生产成本的节节攀升,导致依据成本核算确定的产品价格不断飙升,从而不断冲击公众的承受底线。

  近年来,在部分垄断行业的市场化改革中,有的地方政府放弃了对公用事业的责任担当,政府以“市场化改革”的名义向百姓转嫁负担。这样的“改革”实际上已经步入了误区,与不断提高人民福利水平的方向背道而驰。

  摘编自《齐鲁晚报》11月13日 文/魏文彪

  观 点

  不可高估限制成本的作用

  无疑,该意见稿针对的是公用事业企业普遍的成本控制不严、费用开支高估问题。此前曾有报道称,某濒临破产电力企业的抄表工年薪达到十万元。类似报道让民众普遍怀疑水、电、气等公用事业企业存在严重成本虚高问题。

  这样的怀疑在学理上具备充分依据。对公用事业单位而言,一方面没有竞争压力,另一方面政府对其价格进行管制,所以要想提价,唯一的方法就是加大开支使经营出现亏损,而不切实际地提高员工待遇和其他费用开支是最好的方法。或许正是针对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稿”试图通过直接控制公用事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开支,来避免供水企业转移成本的不良企图。但笔者认为,此举作用不可高估。

  以“征求意见稿”中对职工工资的规定为例,可预计的质疑至少包括:以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作为职工工资上限,依据何在?若供水企业职工工资依然顶住该上限,是否同样意味着开支过大、社会资源浪费?反之,职工工资达到上限但仍然因没有达到预期待遇而引发消极怠工等问题,责任谁来承担?

  显而易见,规则制订者很难对这些问题应答自如。除了市场竞价机制,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具备判断所谓合理的成本和价格的能力。

  经历了同样曲折的路径后,西方国家自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兴起一场公用事业民营化运动,其实质就是把公用事业决定权交还市场,通过引入民营企业竞争,实现价格机制的自发作用。其背后原理是:公共事业的公共性并不代表政府必然垄断其供给,它只是意味着公共物品必须通过公共程序审核,并以反映公意的方式来进行抉择。正是基于此理念,使民营企业间潜在的竞争机制发挥作用,顺利实现了公用事业产品供给的低成本和低价格。

  由此看来,公用事业的改革关键在于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摘编自《东方早报》 11月13日 文/马红漫

记者: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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