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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判了,咋还不给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3:19 沈阳网-沈阳晚报

  “为了房屋动迁纠纷,我们打了8年官司,最后,法律维护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啥时能得到住房呢?”11月13日,李明岩向记者介绍了房屋拆迁后一波三折的经历。

  违建房拆了不给补

  据了解,1996年5月9日,李明岩购买了位于南湖公园北侧绿地的一处违建房,并将
女儿的户口、粮食关系迁入该违建房。当年9月25日,有关部门通知,动迁清理南湖规划建设用地。1997年5月21日,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向李明岩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限其于5月28日8时之前,将所有物品自行搬迁,拆除违建房,不享受任何补偿。

  该违建房被拆除后,李明岩看到与自己情况相同的邻居刘某、王某,或得到住房安置,或得到一次性动迁购房款,他心中不平,便以女儿李健的名义,上诉到法院讨公道。

  法院维权:该补要补

  1997年11月13日,区法院判决李明岩女儿李健败诉后,李健上诉到沈阳市检察院。检察机关认定,李健违建房被拆除后,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应该得到安置单室住房待遇。检察机关对此案抗诉至沈阳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认为,李健购买的违建房虽无房证,但有户口、粮证,符合《沈阳市新开河综合治理拆迁安置实施方案》第三条二款2项规定:“违章建筑户(有户口簿、粮证,无房证)原则上安置单室。”原审法院所依据的文件,与该《方案》有关规定相悖,应视为无效。同样为违建房动迁,但有的予以安置,有的不予以安置,对情况基本相同的事实,作出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便构成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违反了行政法的立法宗旨。

  根据《沈阳市新开河综合治理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有关规定,李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按照当时动迁文件应该享受安置待遇”的上诉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李健诉讼请求不当,应予以纠正。

  去年12月12日,沈阳市中级法院判决:撤消原审法院的判决;撤消市政工程建设房屋拆迁办公室“关于对李健拒不搬迁的处理意见”;其主管部门60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逾期如不履行,每逾期一日,处罚100元。老汉何时得住房

  李明岩及其女儿李健,奔波了八九年的官司,最终受到法律呵护,维护了公民自身合法权益。然而,自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对此案终审判决后,至今早已超过判定的60日法律期限,但李明岩及其女儿李健,仍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的具体答复,仍然未能得到法院依法判处的应得安置住房。李明岩、女儿李健十分困惑:法律公正严明,但何时能够得到住房?本报高级记者邱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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