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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停车收费有新规 停车被盗停车场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3:3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杨富)昨日,针对明年1月1日实施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物价部门有关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详细解读,剖析了新办法的新内容、新变化,以及对车辆停放者、停车场双方责任和权利的影响。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今后车辆停放收费停车场后被盗或毁损,停车场负有赔偿责任。据悉,包含新停车收费标准的配套实施细则将于下月中旬颁布出台。

  五大变化

  停车场要对车辆安全负责

  “新的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最大特点,就是明确界定了车辆停放人和停车场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有关负责人称,以前由于停车服务费用构成不明确,部分停车场往往以“只是收取场地占用费”为由,而在车辆发生毁损、丢失后推脱责任。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停车服务费用中包含“场地占用费”“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丢失的赔偿金”,明确了收费停车场既提供车辆停放场地,又对车辆负有保管责任,对车辆安全负责。这样就可以避免目前争论较大的停车场“只收费,不负责任”的情况发生。

  停车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

  《暂行办法》还将涉及对我市有偿服务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大调整,目前物价、交通、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调整事宜,包含停车收费具体标准的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2月中旬公布。新的停车服务费标准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分等级的定价原则。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市政府价格、交通、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将对城区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分区域、分时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过价格手段调控中心城区停车,以此减小中心城区的交通压力。

  商场酒店等停车改为政府定价

  我市现行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是从2000年开始执行的,实施6年来,我市的机动车拥有量及停车场建设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车辆停放与收费出现了一些新情况,而即将实施的《暂行办法》对目前矛盾较大的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进行了调整。

  首先,露天停车场不再划分普通露天和住宅区露天,执行统一的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其次,将原来放开的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配套的露天停车场改为政府定价管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事故车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停放,按所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他费用。

  6种情形下停车不收取费用

  为体现人性化原则,《暂行办法》明确了以下6种情形不收停车费:1.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2.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3.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4.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5.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6.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乱收停车费最高可罚20万

  《暂行办法》对违反备案及收费服务规定、违反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规定、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其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无备案手续的,对不得收费的车辆收费的,以及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拒办包月停车的违规行为,除警告、责令改正外,价格主管部门还将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行政罚款。对于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高于《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的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此外,对于不标明价格的,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处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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