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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意见》 临时聘导游要付底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3:36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记者 谭麟 刘畅)昨日记者从省旅游局获悉,日前,四川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该意见由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管理局、省旅游局联合制定。按照《意见》的要求,只要导游与旅行社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旅行社就应支付导游工资。据悉,我省将在年内落实导游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制度。

  据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称,该《意见》规定,旅行社和旅游管理服务机构要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包括导游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或因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人员造成损害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与导游人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未订立劳动合同,导游人员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旅行社不得强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意见》同时对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等作出了规定。

  据介绍,按照《意见》,无论旅行社与导游签订的是长期合同、临时合同还是阶段性合同,或者临时聘用未签合同等情况,只要导游与旅行社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旅行社就应支付导游底薪,导游底薪不得低于社会保障金的最低标准。目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旅游局等部门正在就该《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预计年内出台。据了解,目前全省有2.2万人拥有导游证,其中1万多人拥有被称为导游“上岗证”的IC卡,实施导游底薪制的范围也将考虑这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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