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计息不算31日成被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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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4:18 半岛都市报 | |||||||||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原告段某发现工商银行“通知存款”业务,在利息计算方法上“不算 31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少支付自己利息 100余元,并拒绝返还,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 据了解,2005年 8月 26日,段先生在被告下属的甘露园储蓄所开立了一个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存款,按照被告的业务规程进行“七天通知”操作。段先生称,他办
据悉,“通知存款”业务是一种存款人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的定期存款服务项目。“通知存款”的存款下限是人民币 5万元,提前通知天数有 1天和 7天两种,利息按天数计算。“通知存款”的利率目前是 1.62%,远远高于普通活期及定期存款利率。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公告,利息在存款人支取日时按照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利随本清。 段先生称他曾多次找到银行,要求银行按照公告说明的规则进行更正,但是均没有结果。段先生还表示,利息计算几乎没有储户会在意,但这样一来,银行就把本应交给储户的利息留在了自己的账上,这种对储户进行隐瞒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编辑:解西伟相关新闻发表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