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通过的鞍山城市居民低保制度的《补充规定》,对采暖费补贴认证进行了细化要求低保户采暖补贴今后将按月核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6:51 北方晨报 | |||||||||
本报讯 记者李东吉报道 昨日,鞍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补充规定(试行)》。《补充规定》对低保对象的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采暖费补贴认证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 对低保对象的认定,实行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县(市)区经发局与低保经办部门进行联动的双线认定。同时要求,低保申请人提出本人丧失劳动能力,必须到卫
城区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由过去按采暖期一次性核定,改为按月核定。低保对象采暖费补贴认证自每年9月开始办理,对在供暖期(11月1日—次年3月31日)前已经取消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取消低保待遇的,从取消低保待遇(停发低保金)的当月起,停止其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对在供暖期内新审批的低保对象,从享受低保待遇(领取低保金)的当月起,开始享受采暖费补贴待遇。 有工作单位的低保对象,因个人原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市合作医疗的,不能享受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