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仲裁员“八不准” 若违反规定撤销资格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4日07:34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13日,记者从南京法制办获悉,《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员履行职务活动中“八不准”的规定》从11月起正式实施,今后,有违反规定的,一律撤销其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 八种严禁的行为分别是:酒后开庭;向当事人推荐律师或暗示当事人更换代理律师;工作之余私下会见在审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干预当事人依法进行申诉、提出调解
| |||||||||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 ![]() |
![]() |
|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